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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将污染物质的挂放量分为三级,并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1998年1月1日前后)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以及部分行业允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设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标准中近将污染物质分为两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柜物体内器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集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此标准外,还须符合《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其中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